电气工程学院专项奖(助)学金评定
第一条 专项奖学金是由社会各界在我校捐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包括宝钢优秀学生奖学金、小岛康誉奖学金、雪莲奖学金、金风科技、丰田助学金、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特高压电网奖学金、民族团结石榴花奖学金等宋庆龄助学金、新长城自强助学金,新长城助学金等。
第二条 专项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或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根据学校各专项奖学金设立规定和评定办法确定。由学院按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和程序评审。
第三条 专项奖学金的评审一般根据各专项奖学金评选要求,由学校分配确定各学院(系)的奖励名额,由学院(系)确定候选人报学校各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或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评奖结果由学校抄送捐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各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与助学金的评定一般应同时进行。有资格同时获得助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学生,最多可申报一项奖学金,对于贫困生两项所获金额不可超过8000元,如果某些专项奖学金有特殊要求,并确无其他合适人选,经学校同意,学生可重复获奖
第五条 学院专项奖学金的设立,应接受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学院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和颁奖方式由学院(系)与捐资方协商确定。
电气工程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通过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缓缴费用等方式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坚持解困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三)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的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和资助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参加的评议小组,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需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二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新疆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新生报到后,由学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一般在当年9月份进行。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学院认定和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和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和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和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按照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第九条 已获得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在校学生,由各学院每学年审核一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新疆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则继续享有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第十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申请学生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其真实性。
第十一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建档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生活俭朴。
(四)热心为集体服务,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明礼诚信,团结友善,乐于助人,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三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条件:凡在校的本科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本人实际生活费用低于乌鲁木齐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
(一)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
(二)家庭成员中无18-50岁的青壮年劳动力;
(三)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四)烈士子女;
(五)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六)来自南疆三地州农村地区;
(七)来自南北疆牧区;
(八)来自兵团边境团场、农牧团场;
(九)来自内地经济不发达省区农村地区;
(十)家庭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十一)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十二)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十三)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十四)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十五)家庭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十六)因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十七)其它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资助。已获得资助者,停发或收回其所得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的;
(二)学习主观不努力,每学期不及格课程超过两门的(特殊情况除外);
(三)违反校纪校规和大学生文明行为规范;
(四)虚报家庭经济状况而享受资助;
(五)拒绝接受学校为经济困难学生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劳动;
(六)表现较差,不严格要求自己,不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暂时无法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但不及时办理缓交手续者;
(八)获得助学金后不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而挪作它用者;
(九)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
(十)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十一)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十二)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十三)抽烟、酗酒、请客经教育不改;
(十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
(十五)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乌鲁木齐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六)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工作。
第四章 困难资助类型及金额
第十六条困难资助类型及金额:
1.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人·年,二等3000元/人·年,三等2000元/人·年;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6000元/人·年;
3、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一等3000元/人·年,二等2000元/人·年,三等1000元/人·年;
3.各类社会助学金;
4.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可申请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三项合计每年最高贷款不超过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