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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学院学生饮酒处罚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院风院纪建设,培养我院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特对禁止我院学生饮酒做出以下条例:

1、禁止学生在校期间(校内、校外)饮酒,严禁在宿舍、教室、训练场馆、食堂、校园等公共场所饮酒。

2、我院任何学生违反本规定的,直接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仍不改正者,根据《新疆大学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就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已享受奖助学金者上报学校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和助学金资格并追回相应奖助学金。

3、因饮酒后闹事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违反者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与其相关的一切费用,对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4、学院学生会干部、班级干部、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要以身作则禁止饮酒,发现其他同学饮酒的要劝阻、制止。学生干部组织或参与饮酒的,给予上述处罚外还要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处理。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电气工程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附件:

文件摘录


1.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2.《新疆大学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章分则第五十四条:学校禁止学生喝酒,由于喝酒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新疆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二十条:禁止学生喝酒、吸毒、打架、斗殴,禁止学生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迷信、邪教组织以及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参与任何反动组织。

4.《新疆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并停发助学金。

有吸烟、喝酒、大吃大喝、沉迷网吧、庆祝生日宴会、购买高档手机、服饰等行为,或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行为和奢侈浪费行为的。

5.《新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六条:已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取消。

吸烟、喝酒、大吃大喝、庆祝生日宴会、购买高档手机、服饰等或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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