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落实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和领导班子集体议事的规定,保证和发挥局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促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及时调度、安排、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交流和沟通思想,统一行动,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议安排
(一)会议时间:每月两次,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二)参会人员:原则上为学院领导班子。根据会议的内容,必要时可以邀请各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会议召开:会议原则要求参会人员到齐的情况下方能召开。根据研究内容不同,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持,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必须超过2/3,方为有效。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人员,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和决议。
(四)会议由办公室秘书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条 议题确定
(一)会议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研究确定。其他会议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以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或院长协商后确定。未经书记或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突发事件除外)。
(二)确定的议题及需要讨论的事项,原则上要提前1至2天通知参会人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会前,参会人员要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议事的范围
1、贯彻中央和上级精神的实施措施。
2、研究解决我院工作计划,审定年终工作总结。
3、研究解决我院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购买实验耗材和办公用品等。
4、研究讨论人事调整、管理与考核、干部奖惩、干部选用等方面的主要内容。
5、研究讨论干部进修学习、职称评定、工资套改等工作。
6、研究讨论领导班子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党支部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内容。
7、研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其他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会议纪律要求
(一)院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问题。
(二)凡经过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任何人无权更改。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改的,必须重新开会讨论决定。
(三)对通过的决定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干部群体中随意发表消极观点。
(四)会议有关保密问题,以及涉及对当事人看法和决定的形成过程,决不允许外传,有违者,将向校纪委报告,请求追究责任。
(五)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