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疆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新疆大学相关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由学院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院最高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落实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其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新疆大学电气工程学院有关学术事项的重要决策,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听证、质询、质辩和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布执行实施。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院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采取评议制、咨询制和调查听证制相结合的形式,受理学院行政委托审议的学术提案与事务,以及符合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由学术委员与学院师生提议的学术提案与事务,进行研讨、调查、提供咨询以及审议或裁决等工作,形成学术委员会学术指导意见。
第二章 组成与产生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学术造诣高、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教授或其他同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缺少教授职称的专业学科适当放宽标准并严格限制委员人数。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加院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听证、质询、审议与评定等学术工作。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教师总数百分之十左右的单数人员组成。其整体学术水准应代表学院学科专业学术水平。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院学科专业的发展具体需要,提议学术代表大会补选、增选学术委员。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新疆大学电气工程学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职工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相应选举细则参见第十七条),任期与学术委员会同步。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可由学院学术业绩突出、德高望重的知名教授担任,具体由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推举产生,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处理日常学术事务以及重大学术事务的议事程序、组织安排等相关事宜。院学术委员会秘书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秘书可以不是院学术委员,但必须遵守院、校学术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任期同步。院学术委员连选连任参见第十七条第3款。
第三章 权力与义务
第十二条 组织学术审议
1.接受学院行政委托,组织评审和推荐学院申报校级以上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等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等。
2.接受学院行政委托,组织审议关乎学院行政机构提出的学科与专业建设、教学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学术发展规划、计划和方案。
3.属于如下类别的学术事务,由院学术委员会参照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十三条之规定结合学院事务特点,会同学院行政协商做出具体补充规定、并在实践不断完善。
(1)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具体学术事务;
(2)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或直接做出决定的具体学术事务;
(3)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评定的具体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接受学术咨询、指导协调学院相关学科与专业的学术工作。
1.接受学院行政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2.协同学院归口行政管理机构,规划、组织与指导学院教学、科研与学术交流计划与活动,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3.审核认定各学科推举的学科带头人、及学科带头人提名的方向学术带头人;审核认定各专业推举的专业建设负责人,相关带头人与负责人任期与院学术委员会同步。
4.学院做出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的学术事务,由院学术委员会参照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十五条之规定结合学院事务特点,会同学院行政协商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并在实践不断完善。
第十四条 执行学术监督
1.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
2.受理调查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院、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相关议事程序、组织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工作程序
1.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不在可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
2.院学术委员会决策方式采用成员公开表决、一票否决制。有关正式投票的内容和投票情况将做正式记录、并于新疆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官网签名公布。
3.学术委员会秘书主要负责文案及学术联络等工作,在学术事务工作内没有投票权。
4.学院学术事务决策与学术指导意见须由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在纯粹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
5.在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各专门议事会会议上,出席会议的学术委员需投票时实行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制,但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仅在差一票达成约定多数意见时具有投票权。其它情形下,自然附议并签署同意多数意见。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投票时需做公开书面说明,并在会议纪要中原文记录。
6.院学术委员会举行全会公开讨论重大学术事务时,委员会主任应当最后发表个人学术见解;其中需要进行仲裁的事务,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投票结束后发表个人学术意见。
7.学术委员指控主任自由仲裁涉嫌违反仲裁定性或超出约定自由量裁范围的,可将争议提交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审核认定或撤销相关量裁。委员会主任有列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得参与相关讨论、没有投票权。
8. 关乎纯粹学术事务,院学术委员全体会议采取公开议事制:提前公布议事会期和地点,并应明确提示新疆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工作人员均可旁听。
9. 公开议事会议并采用会议记录存档制:记录学术委员发表的学术观点、根据事务性质,签名存档或上网公布。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受理学院学术事务细则
1.学院学术事务:
接受学院行政委托,受理审议有关学术管理与施政等议案。具体事项包括:
(1)学院学科发展、人才引进规划的制定与修订。
(2)学院科研、实验室管理规划、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3)学院教学与人才培养管理规划、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4)学院专业设置、本科与研究生招生计划、培养方案及课程设置及其管理体系的结构修订与调整。
(5)按学校相关规定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的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人才培养计划等的申报、推荐与评审事务。
(6)其它属于学术事务、由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行政委托受理的咨询与审议事务。
2.学术委员与学院师生学术事务提案:
受理院学术委员与学院教师与学生个人提出的有关学术事务议案,由院学术委员会商议决定是否立案并组织听证、审议。教师与学生个人有关提案需征集本院5人附议签名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小组。院学术委员有关提案,无需其他委员附议即可提交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3.不受理条款:
(1)不受理非实名提案、目标或方案模糊的提案、非公开提案以及非书面提案。
(2)不受理没有具体学术建议方案,或单纯反映问题的提案。
(3)有关学术道德或师德等问题,仅受理是否存在“学术失范行为”与“有违教师守则的行为”的客观事实性投诉,不受理包含“动机、目的”等相关主观定性仲裁指控或诉求类内容的提案。
(4)不受理包含学术委员及学院师生涉及单纯个人学术利益,或不具公共学术事务性质诉求等内容提案。
(5)不受理包含属于院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职责权限内的相关事务内容的提案。
(6)不受理包含其它超越院学术委员会议事权限范围的有关内容提案。
4.院学术委员会学术评审、学术仲裁等学术决议对学院行政的约束力:
(1)第十六条第1款中所列学术事项,根据具体学术事务的不同类别,参照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之规定原则。
(2)第十六条第1款中所列学术事项以外学术事务,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相关学术审议和仲裁等仅对学院行政提供学术参考。
(3)院学术委员会给出的学术咨询意见不具强制约束力。
(4)超越学术事务内涵的委员会决议均不具有效约束力。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人事变动的管理
1.主任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临时代理。主任或副主任因故长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推举产生新的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并报备校学术委员会。
2.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不再担任委员:
(1) 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的;
(2)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的;
(3)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4)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
(5)被学术代表大会有效弹劾的;
(6)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3.因委员退休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替或增补学术委员时,由当学年院职工代表大会补选产生。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换届选举组织与实施细则
1.新一届学术委员候选人原则上由学院有意参加竞选并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报名产生。特殊情况下,不具正高级职称的候选人参选方法应由当届院学术委员会参照第六条之规定原则予以确立。参选方法应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并予以一周公示方可生效。
2.与会职工代表人数达到应到会代表人数的2/3以上,选举方为有效。除连任两届以上的候选人外的其他候选人,只需获得到会代表人数半数以上投票的候选人即为当选。
3.连任超过两届的,则首轮需获得学术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人数的2/3多数票通过。
4.在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不足学术委员名额时,可采用多轮投票方式以确定最终结果。
5.党政联席会议指派选举监督代表监督选举、并认定选举结果的有效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与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等上位规定矛盾,以相关上位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向新疆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公布,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文件及其附件即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