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我院的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和本科教学质量,加强我院教学工作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学院专家学者及教师对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的指导作用,进一步巩固教学中心地位,促进我院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推进我院各项教学改革与建设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在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学院党委领导下,对我院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 电气工程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建议人选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术地位比较高、教学经验比较丰富、熟悉教育教学规律、作风正派和结构合理的原则,经学院党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颁发聘书予以聘任,聘期4年。
第三条 电气工程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一般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担任,设秘书1人,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若干名,从各科类专业学科带头人及教研室主任和副主任中推选担任。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对电气工程学院教学工作的重大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及决策意见;
第五条 指导电气工程学院学科专业规划、设置、调整、整合、建设工作;
第六条 指导电气工程学院课程、教材、实验室、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七条 指导电气工程学院培养方案制订修订的工作;
第八条 指导电气工程学院教学大纲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指导电气工程学院教学质量标准建设工作;
第十条 指导电气工程学院教育质量的监督与评估工作(包括专业评估、课程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等);
第十一条 电气工程学院教师教学业绩的终审认定:
第十二条 电气工程学院教学信息及各科类教学资料的调查统计分析和档案建设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电气工程学院各级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立项、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十四条 推广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为学院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修订和完善电气工程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例会制度和工作章程。
第三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学院给予专项经费保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