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教财〔2012〕196号)、《新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新大校字〔2017〕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建立资产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改善资产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凡因使用、保管不善等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对部门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学校在考虑赔偿责任时,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计财处、科研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图书馆、科学技术学院和后勤服务中心、产业管理处等部门为学校相关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计财处:负责学校货币资金、应收款及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及固定资产的财务账目管理。
科研处:制订学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室及实验室专用仪器、设备的鉴定、管理、维修和评估进行归口管理。
图书馆:建立健全图书资料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材料,负责本馆及各学院自有图书、资料的归口管理。
科学技术学院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本单位所属资产的管理。
产业管理处负责分管资产的出租、出借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赔偿:
(一)未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移动、拆卸、改装固定资产造成损坏的,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外借造成损坏的;
(二)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
(三)产品质保期内因未使用导致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不如实上报,造成损坏的;
(四)单位没有明确固定资产保管责任造成资产损坏的,由于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妥而造成损坏的;
(五)其他由于管理员或使用人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六条 下列原因导致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的;
(二)因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
(三)因擅自外借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已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固定资产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
(二)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已采取预防措施,使用固定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发生损坏的;
(四)经过公安部门鉴定,已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被盗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
(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坏的;
(二)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三)因工作需要携带固定资产外出工作或在搬迁过程中已采取安全措施仍发生资产损坏或丢失;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二)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三)固定资产损失重大,后果严重;
(四)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资产挪作私用、出租、出借造成损坏、丢失。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条 固定资产损坏的责任认定,按照资产的不同分类,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丢失的责任认定由派出所负责。在校内被盗的应由保卫处联系派出所勘察现场后开具被盗证明,在校外被盗的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被盗证明。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搬运过程中丢失的,应由两名知情人证明,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核。
第四章 赔偿标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轻微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一)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三)损坏修复后质量虽有所下降,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按损坏的零配件价值与修理费合计金额赔偿。
第十四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的,资产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按资产使用年限计算赔偿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赔偿金额=【(原值-净残值)/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已用年限)
上述公式中,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电子类设备的净残值为原值的5%;机械类设备的净残值为原值的15%;其他仪器设备的净残值为原值的10%;办公家具的净残值为0,其中铁质家具的净残值为原值的0-5%,因家具的特殊性,其具体比例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家具类型确定,并将确定比例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各类固定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附件1)执行。已经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净残值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丢失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一)属于个人原因丢失的固定资产,一律按其原价赔偿;属隐匿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二)属于个人原因丢失的贵重固定资产(原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如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原价的2倍赔偿;原价高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2倍赔偿;
(三)经当地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成资产被盗的,按原价赔偿;
(四)学生借用固定资产丢失的,批准借用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学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赔偿的,由批准借用教师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属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直接管理人与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分别承担赔偿额的30%与70%;属于个人保管与使用的,个人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额的90%,其所在单位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主体承担赔偿额的10%;如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由个人全额赔偿;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区别对待,分担赔偿。
第五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丢失固定资产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后,资产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保卫处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或鉴定,同时立即上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八条 损坏固定资产后,资产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应立即上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告后应对资产的损坏情况做出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当事人或使用单位要对事故经过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属于重大事故的还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条 当事人应按照学校处理决定及时到计财处缴纳赔偿金。对不按期缴纳的,每日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连同滞纳金从其津贴中扣除。
资产使用单位应缴纳的赔偿金由学校计财处直接从其部门事业发展经费中扣减,如经费不足则由学校计财处直接从其其他常规维持经费中扣减。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处理决定和缴款证明,将损坏报废、丢失的固定资产实物账从资产使用单位下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学校待报废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房屋及构筑物 |
业务及管理用房 |
钢结构 |
50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砖混结构 |
30 |
砖木结构 |
30 |
简易房 |
8 |
房屋附属设施 |
8 |
构筑物 |
8 |
通用设备 |
计算机设备 |
6 |
办公设备 |
6 |
车辆 |
8 |
图书档案设备 |
5 |
机械设备 |
10 |
电气设备 |
5 |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10 |
通信设备 |
5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仪器仪表 |
5 |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
5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专用设备 |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
10 |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
10 |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
10 |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
10 |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
20 |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
10 |
核工业专用设备 |
20 |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
20 |
工程机械 |
10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10 |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
10 |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
10 |
饮料加工设备 |
10 |
烟草加工设备 |
10 |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
10 |
纺织设备 |
10 |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
10 |
造纸和印刷机械 |
10 |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
5 |
医疗设备 |
5 |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
5 |
安全生产设备 |
10 |
邮政专用设备 |
10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10 |
公安专用设备 |
3 |
水工机械 |
10 |
殡葬设备及用品 |
5 |
铁路运输设备 |
10 |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10 |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
10 |
专用仪器仪表 |
5 |
文艺设备 |
5 |
体育设备 |
5 |
娱乐设备 |
5 |
家具、用具及装具 |
家具 |
15 |
用具、装具 |
5 |